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年限的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彌補,基本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為5年。2022年度所得稅匯算時,對于不同的類型的行業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年限的規定有以下幾種:
一、五年內彌補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八年內彌補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
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三、十年內彌補
財稅【2018】7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四、政策性搬遷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五、開辦費
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國稅函【2009】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提示:
1、本文中的“虧損”是所得稅法認可的虧損,而不是會計虧損。
2、彌補期為5年的可能后發生,但與彌補期為10后的虧損相比,可能會先到彌補截止期,對這一點,文件明確“先到期的先彌補”。即彌補期為5年的虧損相比彌補期為10年或8年的虧損可能后發生,按“先到期的先彌補”的規則執行。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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