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超范圍經營、開票,是否可以?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沒有登記的項目,企業是可以超范圍開展經營,超范圍經營是否會被處罰,是否可以給客戶開具發票,是財稅會員日常咨詢中經常問到的問題。下面我們結合相關的政策來看一下。
一、關于市場監管方面
國務院于2021年06月03日發布了《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明確了自2021年7月1日起,國家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
該文件明確了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
各個地方也有了明確的規定,比如新修訂的《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市場主體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處罰。有關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
對于“超范圍經營”,我們可以區分為區分“超一般經營范圍”和“超許可經營范圍”兩種情形,對于“超一般經營范圍”經營,即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現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處罰。對于“超許可經營范圍”經營,即超經營范圍開展許可類經營活動的,應由相關許可部門依法查處。相關規定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2年3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公布)第六十九條: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通過上述簡單分析,我們可以明確,對于非許可類經營項目,企業可以自主經營,即使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沒有載明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不會處罰。對于許可類經營項目,是不可以超范圍經營的。
二、關于開票的問題
在2016年“營改增”開始的時候,總局在相關的培訓材料中進行過明確:
“9.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范圍業務,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
之后在總局網站上,也有相關的答復,總局的答復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國家有明令禁止銷售的外,即使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應當據實開具發票。
如下截圖大家可以參考。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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