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取得貸款服務的發票是否合規
房地產企業延期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需要按合同支付其延期付款利息,取得貸款服務的發票是否合規?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延期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而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屬于施工企業提供建筑服務的價外費用,需要由施工企業開具建筑服務的發票,開具貸款服務的發票不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