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建稅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城建稅法”中第四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關于納稅人所在地在實際應該如何確定呢?從各地的規定來看一般有這么幾種方式。
1、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登記證照的納稅人,以其相關登記證照上注明的住所(經營/營業場所)確定。
2、納稅人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一致的,為納稅人住所地。納稅人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不一致時,納稅人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在同一市縣的,為納稅人住所地;納稅人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市縣的,為納稅人生產經營地。
3、代開發票、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或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其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確定。
4、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按其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按其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5、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或委托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或委托代征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確定(可以理解是扣繳義務人依法登記證照上的住所地或者經營場所地)。
6、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在總機構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以總機構住所地確定;總機構、分支機構各自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以總機構、分支機構的住所(經營/營業場所)確定。
在實際執行中,各個企業應該先按當地的規定來判斷,如果當地的規定不明確的,可以參考上述方式跟主管稅局溝通確認。
作者:老顧(正保財稅咨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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