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的認定、集團間交易的稅收優惠!
一、關于企業集團間交易的稅收優惠
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2019年2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間,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集團的認定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59號)規定,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在中國境內組建企業集團,應當由集團母公司辦理申請登記。企業集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發給《企業集團登記證 》。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文件精神,市場監管總局在2018年8月發布《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明確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
企業集團不再單獨登記、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后,適用企業集團間交易的稅收優惠時,怎么判斷是否屬于企業集團?是否屬于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呢?
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要求“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綜合運用各種監管手段,依法對轄區內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和核查。
可以看出,企業集團取消登記,只是簡化行政許可的流程,并沒有改變企業集團成立的條件和要求,而工商企字【1998】59號明確:
(一)成立企業集團需要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1、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二)企業集團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企業集團名稱;
2、母公司的名稱、住所;
3、企業集團的宗旨;
4、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生產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5、企業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6、企業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 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7、參加、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8、企業集團的終止 ;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11、制定日期。
企業集團章程應當由全體成員簽署或者認可。
所以,企業集團取消核準登記后,應當仍然屬于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形成企業集團的,應當有集團成員企業間統一認可的企業集團章程作為共同行為規范,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而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數量和注冊資本不進行審查,只是進行動態監測和核查。
作者:盛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