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放服務也需要備注詳細地址
問:車輛停放服務也需要備注詳細地址?
答:Yes。
依據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車輛停放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眾所周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出租不動產開具的發票,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所以,車輛停放服務也需要備注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第四條第五款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1. 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
2. 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原則
3. 民主集中制原則
作者:劉老師(中華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