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由誰加蓋發票專用章?
經常有企業咨詢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企業加蓋發票專用章嗎?代開普通發票需要企業加蓋發票專用章嗎?我們來看一下具體的規定。
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的規定,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六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注: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已不能再使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后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四條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納稅人(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二、代開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規定,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計算機開具,并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但該文件已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廢止,那后續是如何規定的呢?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1.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3.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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