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問: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規定:“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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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六、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稅收政策不滿五年的,可繼續享受至五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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