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招殘疾人,就不用申報繳納殘疾人保障金?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我們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由用人單位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近年殘疾人就業總數明顯增加。且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通過比常人多一倍的努力,堅強樂觀的戰勝生活。作為企業,提供殘疾人就業機會,是莫大的善事。因而從某種角度來說,未達到規定比例招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殘疾人保障金就是一種義務。
最近經常接到一些關于殘保金的問題,例如什么樣的企業需要繳納殘疾人保障金?全年人數取平均值不超過30個人,要繳納殘疾人保障金嗎?又是什么比例申報繳納呢?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指點迷津。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哪些企業需要繳納殘疾人保障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因而用人單位不招殘疾人員工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達不到要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規定的,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
根據財稅[2017]18號規定: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
日前,財政發文財稅〔2018〕39號: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計算公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具體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