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二條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什么是“首違不罰”?
答:根據《關于發布的公告》(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第九條規定:“ 稅務行政相對人一年內首次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國稅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逾期不改正的,應予行政處罰。稅務行政相對人一年內實施上述同類稅收違法行為兩次以上,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前款所指“一年”是指一個公歷年度,“同類稅收違法行為”是指應當適用同一處罰條、款、項的稅收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因此,單位一年內首次逾期申報清卡,責令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3、一人兼職多個企業辦稅人員的如何提供實名辦稅資料?
答:根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第(三)款規定:“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所以,一人兼職多個企業辦稅人員的,需提供每個任職單位的相關授權委托書或代理協議進行身份信息采集,其他重復資料則不必多次提供。
4、增值稅金稅卡、IC卡發生丟失被盜,是否需要上報給主管稅務局?
答:根據《關于印發的通知》(蘇國稅發【2000】第332號)的規定:“技術服務單位和一般納稅人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在當天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主管國稅機關。主管國稅機關應在3日內將金稅卡和IC卡丟失被盜情況逐級上報至省國稅局。
5、丟失發票如何處罰?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對新設立企業,從未辦理涉稅事宜,也未補錄涉稅信息的,是否要做稅種核定?是否需要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相關培訓資料的通知》(稅總辦函〔2015〕1089號)第二條第3點的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稅務總局對深圳市國稅局、地稅局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419號)文件的規定全國適用:納稅人首次辦理納稅申報或領用(代開)發票時,再對納稅人進行稅種(基金、費)核定。稅種核定后,納稅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連續按期納稅申報。同時,地稅局取消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的零申報的規定。”
因此,對納稅人來說,期間如發生納稅義務的,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補錄有關涉稅信息,進行稅種認定,辦理納稅申報。
7、如果企業有差額征稅的業務,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中“年應稅銷售額”是指差額前的數據還是差額后的數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六)試點實施后,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及相關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因此,年應稅銷售額是差額前的銷售額。
8、異地提供不動產租賃是否需要開具外經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四條規定:“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因此,異地不動產租賃業務不需要開具外經證。
9、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延長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10、企業所得稅為核定征收的企業,是否納入信用等級評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規定:“一、關于《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
查賬征收是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因此,核定征收的企業不納入信用等級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