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地稅最新公告:營改增后發票管理銜接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營改增后發票管理銜接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6年第17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有關規定,現將營改增之后發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地稅發票的使用期限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
(二)2016年4月30日之前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三)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如醫院、博物館等)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二、關于地稅機關已發放發票的繳銷問題
(一)初次在國稅機關領用發票的納稅人,須繳銷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后,方可領用。
(二)凡在國稅機關已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在開具國稅發票之前,應將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一律繳銷。
(三)使用地稅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在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前,應先將已分發、未使用的空白發票做“作廢”處理,并進行抄報。
(四)試點納稅人(除特殊情況外)應于2016年6月30日前辦理地稅結存發票的繳銷手續。納稅人在國、地稅均可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五)試點納稅人辦理完地稅結存發票繳銷手續后,應到原發放稅控收款機的地稅機關辦理稅控器具注銷手續。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需要繼續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應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二)2016年5月1日后,納稅人在使用地稅發票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未按要求報送開具地稅發票數據的納稅人,由地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地稅發放的有獎發票由地稅予以兌現。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1號)同時作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19日
政策解讀
一、背景和目的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如醫院、博物館等)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但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因此,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布《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改增后發票管理銜接有關事項的公告》,并對發票管理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二、適用范圍
北京市營改增試點納稅人。
三、主要內容
(一)2016年5月1日之后,試點納稅人在延長期限內開具的地稅發票,仍需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但開具發票金額應按照增值稅規定向國稅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可選擇將結存的地稅發票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到8月31日),但在此期間不得開具國稅發票;若納稅人需要開具國稅發票的,應在開具國稅發票之前將其結存的地稅發票繳銷。
(三)試點納稅人應重視發票繳銷工作,認真做好地稅結存發票的繳銷以及地稅稅控器具的注銷,實現營改增后發票使用的順利過渡。試點納稅人存在未按規定繳銷發票、未按規定報送開票數據以及未按規定注銷稅控器具的,稅務機關將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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