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打高爾夫要交20%的稅 與歌廳同稅率
北京時間1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在去年12月份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爾夫球行業有關營業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2014]198號,通知要求高爾夫球項目按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稅目20%稅率從高計征營業稅。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爾夫球行業有關營業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加強高爾夫球行業營業稅管理,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現就高爾夫球行業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高爾夫球行業營業稅適用稅率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財稅[2009]1253號)規定,高爾夫球項目的營業稅稅率為20%,教練費、培訓費、球童費等與高爾夫球項目有關的經營收入、均按20%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兼營業務的核算要求
對高爾夫球場兼營旅店、餐飲等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應當分別核算各稅目應稅行為的營業額,按相應稅目分別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一律按20%稅率從高計征營業稅。
對旅店、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服務場所兼營高爾夫球項目的,為顧客在就餐的同事免費贈送高爾夫球項目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應當核定其經營收入,按“娛樂業”稅目20%稅率從高計征營業稅。
三、嚴格執行政策,大力加強征管
各曲線(分)局要加大政策輔導宣傳力度,對未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的高爾夫球場展開評估、稽查工作,對于無法分別核算的納稅人,要嚴格按照規定從高適應稅率,提高納稅遵從度,同時,注意收集該行業涉稅相關資料,加強與統計、行業協會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及時掌握納稅人實際經營信息,嚴格落實各項稅收政策,加強對高爾夫球行業的征收管理。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月24日
據查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財稅[2009]1253號)規定,經營項目: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戀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高爾夫球、游藝(如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等)等,適用稅率: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二條”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規定,各地方關于高爾夫球的營業稅稅率也不都是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