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于修訂發布《東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2023年第2號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持續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區域稅務執法協同,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和大連市稅務局對《東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于發布〈東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2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東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xls(略)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