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新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重新核定2021年試點納稅人采取“成本法”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有關規定,現將《重新核定的2021年試點納稅人采取“成本法”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見附件)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重新核定2020年試點納稅人采取“成本法”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的公告》(2021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重新核定的2021年試點納稅人采取“成本法”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