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取得火車票抵扣進項稅時,為什么沒有可抵扣的數據
員工出差取得火車票抵扣進項稅時,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0欄為什么沒有可抵扣的數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附件2《<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第四條《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填寫說明中第(二)項規定,第 1 至 12 欄“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分別反映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第 4 欄“(二)其他扣稅憑證”: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扣稅憑證的情況。具體包括: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含農產品核定扣除的進項稅額)、代扣代繳稅收完稅憑證、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扣稅憑證。該欄應等于第 5 至 8b 欄之和。第 8b 欄“其他”:反映按規定本期可以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第 10 欄“(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反映按規定本期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所取得的扣稅憑證上注明或按規定計算的金額和稅額。本欄次包括第 1 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第 4 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出差取得火車票抵扣進項稅時,應填寫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8b欄中及10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