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就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稅等問題征求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規范我省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稅負,進一步優化我省營商環境,助力民營經濟長遠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規定,我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8月13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發送電子郵件至郵箱:651745170@qq.com。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個人所得稅處(郵政編碼810000),請在信封上注明“《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略
1.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1年7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范圍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增值稅為查賬征收的納稅人及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應按查賬征收方式,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核定征收方式。
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方式包括定期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總額為不含增值稅收入額。
2.附征率按《個人所得稅附征率表》(見附件1)執行。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
1.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含增值稅)×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稅率
2.應稅所得率的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2)執行。
3.個人所得稅稅率按經營所得稅率表執行。
4.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對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三、稅務機關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依職權確定一種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原則上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定期定額征收納稅人在年度中間若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暫將定期定額征收方式調整為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次年可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調整征收方式。
四、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超過增值稅按次納稅起征點需要代開發票的,統一按照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同時廢止。《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