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土地增值稅征收及清算管理,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確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清算單位。
二、關于同一清算單位中清算類型的劃分
同一清算單位中同時包含多種房地產類型的,應按普通標準住宅、非普通標準住宅、非住宅三種類型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并據此申報土地增值稅。
三、關于共同成本費用的分攤
納稅人分期分批開發房地產項目或同時開發多個房地產項目,各清算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照占地面積法(即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可轉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其他共同發生的成本費用,按照建筑面積法(即轉讓的建筑面積占可轉讓總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同一清算單位內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其共同發生的成本費用按照建筑面積法進行分攤。
四、關于按照核定征收率清算后剩余房地產再轉讓的處理
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已完成了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其剩余房地產再轉讓,按照轉讓時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五、關于合作建房的認定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資金,一方出土地,共同修建房屋,雙方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行為。如一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擔責任和風險,不能視為合作建房。
六、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適用范圍
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不論其開發主體是企業、單位還是個人,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申報繳納并清算土地增值稅。
七、關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應實行核定征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核定征收的規定執行,不得按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適用的預征率征收。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