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稅務局公布全文廢止耕地占用稅稅收規范性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全文廢止耕地占用稅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81號)、《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9〕10號發布)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對耕地占用稅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決定廢止《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藏國稅函〔2008〕157號)、《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認真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國稅發〔2008〕84號)、《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藏國稅函〔2008〕145號)。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19年12月13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全文廢止耕地占用稅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全文廢止耕地占用稅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 號,以下簡稱《公告》)已于2019年12月13日發布,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據此,為切實做好新舊政策的有效銜接,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對耕地占用稅相關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
二、《公告》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發布)、《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9〕10號發布)。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本《公告》全文廢止以下稅收規范性文件
1.《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藏國稅函〔2008〕157號)
2.《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認真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國稅發〔2008〕84號)
3.《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藏國稅函〔2008〕145號)
四、《公告》的施行時間
自發布之日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