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稅局印發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 2019年第9號
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存量房計稅價格評估和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9年8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解決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以公平、簡便、有效化解爭議為原則,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是指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存量房交易的個人(以下稱為“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有爭議,要求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爭議,主管稅務機關應與納稅人及時溝通,化解爭議。經溝通后納稅人對計稅價格仍有爭議的,啟動本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程序。
第四條 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爭議,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根據相關事實闡明理由,提交《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以下簡稱《爭議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具有真實、合法、有效佐證材料的申請應當受理;如不受理的,稅務機關應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爭議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在接到評估結果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個案評估報告核定計稅價格,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六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的計稅價格仍存在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對同一次交易的計稅價格爭議,主管稅務機關只受理一次爭議處理。
第八條 納稅人發現爭議處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現象,可依法向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實名舉報。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 9 月 15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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