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明確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納稅人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稅務機關按照以下規定的標準確定應稅所得率。
二、對納稅人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按照以下規定的標準確定應稅所得率。
三、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6號,公告2018年6號修改)第十二條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1年12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文件解讀
為加強我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調整行業核定應稅所得率
1.規定納稅人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稅務機關核定行業應稅所得率的標準調整為:農、林、牧、漁業為5%;制造業為8%;批發和零售貿易業為8%;交通運輸業為10%;建筑業為15%;飲食業為12%;娛樂業為20%;其他行業為20%。
2.規定納稅人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核定行業應稅所得率的標準為:農、林、牧、漁業為10%;制造業為1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為15%;交通運輸業為15%;建筑業為20%;飲食業為25%;娛樂業為30%;其他行業為30%。
二、施行日期
鑒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方式是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為保持企業所得稅征管方式全年統一口徑,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和基層執行以及金三系統數據維護,《公告》明確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