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般納稅人以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對外進行投資是否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五、……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六、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
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根據國務院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的決定,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
六、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一)項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