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戶法定代表人能申請辦理新稅務登記嗎
問:非正常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能重新申請辦理新的稅務登記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21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加強非正常戶異地協作管理。稅務機關要加強非正常戶信息交換,形成對非正常戶管理的工作合力。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方可申報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關于非正常戶追蹤和異地協作管理的規定,對發現的重新經營的非正常戶,按照《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重新經營失蹤納稅人管理的通知》(魯國稅函〔2008〕115號)的規定執行。對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稅務登記的,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ㄒ唬┲鞴車悪C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限量供應發票;
?。ǘ┲鞴車悪C關向納稅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成其到失蹤地國稅機關接受稅務處理;
(三)失蹤地國稅機關依法對失蹤納稅人進行處理,對處理完畢解除非正常狀態的,向其出具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ㄋ模┲鞴車悪C關對已在失蹤地國稅機關辦結涉稅事宜的納稅人,根據其提交的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稅務事項通知書》,為其轉辦正式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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