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申請領取稅收證明的程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號)第三條規定:“申請人申請領取稅收證明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資料,按財產類別和來源地,分別向國稅局、地稅局申請開具稅收證明。
開具稅收證明的稅務機關為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
(二)申請人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應當在15日內開具稅收證明;申請人提供資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補正,待補正后開具。
(三)申請人有未完稅事項的,允許補辦申報納稅后開具稅收證明。
(四)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申請人有偷稅、騙稅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結案并完稅后可開具稅收證明。
申請人與納稅人姓名、名稱不一致的,稅務機關只對納稅人出具證明,申請人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其與納稅人關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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