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風險的稅收防范
一、允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順應了形勢發展的需要
放開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是我國政府順應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而做出的一種主動性的政策安排。該政策的出臺順應了我國對外開放和外匯管理新形勢的需要。
第一,滿足了個人合理的外匯需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擴大,人員跨境流動不斷增加,境內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轉移原有財產和境外居民繼承境內遺產后要求購匯匯出的愿望日趨強烈。國家外匯管理局專門進行的測算顯示,近期移民和在境內繼承財產的個人可能轉移的資產總量在20億美元左右。
第二,順應了資本項目逐步開放的趨勢。移民轉移和遺產轉移是資本項目交易的兩項基本內容,發達國家對這兩項交易基本沒有限制,部分發展中國家也放松乃至取消了限制。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循序漸進推進資本項目的可兌換已成為必然趨勢。允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是順應這一趨勢的重要一步。
第三,延續了放松外匯流出管制的政策。2002年以來,人民幣升值的預期引起了大量游資的涌入,這將加大我國金融體系的風險。面對壓力,中國政府在多種場合做出了人民幣不升值的表態。在堅持人民幣不升值的情況下,我國政府加強了外匯管理方面的改革,相繼放松了一些外匯管制,尤其是對外匯流出放松了管制。例如,放松對居民出國用匯的管理,放松對企業進行海外投資的限制等等。放開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就是這些政策的延續。
第四,適應了國際收支雙順差和巨額外匯儲備的現狀。1999年以來,我國持續保持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雙順差,國際收支狀況良好,外匯儲備的規模不斷擴大。 2004年我國外匯儲備更是達到6 099億美元。國際收支的雙順差格局和不斷增加的巨額外匯儲備改變了中國外匯短缺的局面,為政府有條件放開個人財產的對外轉移奠定了基礎。
二、允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可能引發三大風險
第一,可能危及國際收支平衡。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意味著以外匯形式匯出資產,它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表現為支出。從理論上來講,這可能會給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帶來影響,但是這種影響必須是在規模足夠大的情況下才可能有意義。20億美元資產的試探性自由兌換舉動不會引發諸如國際收支逆差和助長非法資金外流等負面效應。但是,隨著對外交往的擴大,越來越多的中國公民移居境外,個人對外轉移資產的總量預計將不斷增加,一旦增加到足夠大的規模,就可能危及國際收支平衡。
第二,可能引發人民幣匯率風險。從目前來看,雖然可能轉移的資產總量不大,但是,如果在短時間內出現集中的對外財產轉移而引起巨額外匯交易,也容易造成外匯市場上人民幣匯率水平的波動,引發一定的匯率風險。
第三,可能出現非法財產通過合法渠道對外轉移。允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一方面為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提供了正常途徑,有利于開正門、堵邪路,但另一方面也為一些非法的財產轉移和資本外逃特別是國有資產的流失提供了合法的途徑,部分外逃資本或非法財產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在國內轉化為合法資產,從而以移民財產轉移或繼承財產轉移的形式合法出境。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估計現實中肯定也會發生,形式很可能也會多種多樣,甚至突破管理部門的想像。
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風險的稅收防范
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為防范上述風險提供了一道屏障。
第一,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需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具有防止國家稅收流失的作用。轉移財產需要提交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申請人就必須如實地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依法納稅,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起到堵塞漏洞、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
第二,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需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收入或財產交易的合法性。申請人將其擬轉移財產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等于將其財產的來源置于稅務機關的監督之下,客觀上表明其財產交易的合法性。畢竟,不合法的財產交易,申請人一般是不敢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
第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需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能使財產轉移有序進行,防止大起大落。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加大了非法財產合法化的成本,有助于防止部分非法財產通過合法渠道向外轉移,從而使財產轉移在有序、可控的條件下進行,起到防范國際收支失衡和人民幣匯率波動風險的作用。
我們在看到稅收手段對上述風險的屏障作用的同時,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稅收手段也不是萬能的,它不能排除部分人以納稅為代價將非法財產合法化的可能。而且,在“合法財產”沒有明確定義的情況下,合法與非法有時也需要時間檢驗,有些非法財產所披的合法外衣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慢慢被剝去。同時,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總價值在人民幣15萬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證明。這實際上意味著,如果可以分次向外轉移財產,或者如果可以多人共同轉移一筆財產,申請人就可能變相采取“螞蟻搬家”的方式進行財產轉移,以此來規避稅務部門的監管。
四。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管理的有效性
為了防止非法財產的合法化,防范個人財產對外轉移中可能出現的漏洞,國家外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監察部、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聯手行動,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進行聯合監管。多個部門聯合監管同一事務,部門協作走出了關鍵的一步。
外匯管理局應繼續加強與商務、外交、公安、海關、稅務以及財政部、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銀行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在部門之間建立起信息交流和磋商機制,通過這一機制宣傳政策、加強交流、協調關系和增進理解。要盡快實現各部門之間的信息數據庫聯網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降低管理成本和政策協商成本,不斷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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