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文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額算。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因此,個人年所得12萬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應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額計算。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剔除按照稅法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三險一金”以后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