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彩票發行中心,取得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扣繳手續費收入,單位是否要交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若將這部分發給單位的個人(包括非代辦人員),是否涉及交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8]583號)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稅款,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65號)的規定,扣繳單位將取得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收入用于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個人因此而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收入按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彩票發行中心屬于事業單位,是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因此,對彩票發行中心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彩票發行中心將手續費收入獎勵給辦稅人員的,辦稅人員因此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獎勵給非辦稅人員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