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十二、飼料
飼料是指用于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品。
本貨物的范圍包括:
(一)單一飼料:指作飼料用的某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二)混合飼料:指采用簡單方法,將兩種以上的單一飼料混合到一起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對各種營養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學的方法,將不同的飼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勻地攪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飼料。
直接用于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經化學和機械加工制成的各種化學肥料。
化肥的范圍包括:
(一)化學氮肥。主要品種有尿素和硫酸銨、硝酸銨、碳酸氫銨、氯化銨、石灰氨、氨水等。
(二)磷肥。主要品種有磷礦粉、過磷酸鈣(包括普通過磷酸鈣和重過磷酸鈣兩種)、鈣鎂磷肥、鋼渣磷肥等。
(三)鉀肥。主要品種有硫酸鉀、氯化鉀等。
(四)復合肥料。是用化學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鉀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營養元素的肥料。含有兩種的稱二元復合肥,含有三種的稱三元復合肥料,也有含三種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復合肥料。主要產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銨、磷酸二氫鉀肥、鈣鎂磷鉀肥、磷酸一銨、磷粉二銨、氮磷鉀復合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種或多種植物生長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極少的營養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錳肥、鋅肥、銅肥、鉬肥等。
(六)其他肥。是指上述列舉以外的其他化學肥料。
十四、農藥
農藥是指用于農林業防治病蟲害、除草及調節植物生長的藥劑。
農藥包括農藥原藥和農藥制劑。如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植物性農藥、微生物農藥、衛生用藥、其他農藥原藥、制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