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企業財稅人員須關注
商業賄賂犯罪并非刑法規定的單一罪名,而是對商業活動中有關行賄、受賄犯罪的統稱,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種罪名: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行賄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3.國家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受賄罪」;
4.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賄、受賄的「單位受賄罪」;
5.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賄罪」;
6.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的「單位行賄罪」;
7.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介紹賄賂罪」;
8.單位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單位行賄罪」。
商業賄賂犯罪與商業賄賂違法行為之間的區分標準,在于對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不同,一般是以商業賄賂行為的數額、情節等做為認定的標準。個人受賄數額在人民幣5千元以上,個人行賄數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就可以構成犯罪。對于數次行賄未經處理,是以多次行賄的數額累計來做為計算標準。對于行賄數額不滿以上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構成犯罪: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
2.向三人以上行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行賄方式很多,常見的是在商業往來中,私底下給予對方回扣、傭金,而對方未如實入帳。其實,除了給予對方金錢和實物之外,行賄手段還包括給予對方可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減免債務、虛設債權、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游、考察等財產性利益。
應當注意的是,給付傭金并不一定構成行賄,關鍵在于是否如實入帳。合法的傭金應是支付給獨立第三方,收受傭金的一方可以開立合法的發票,只要繳納5%的營業稅就可以入帳,使支付傭金的一方可以稅前列支進入公司的費用核算。反之,「帳外暗中」給予或者接受傭金,則是一種商業賄賂行為。
此外,實務中還應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來財物的價值;
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託;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被刑法明確規定為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或者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
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暫行規定」,2012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改實施「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
據統計,2006年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建立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139萬次,被處置單位1983個家,被處置個人3075名。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業主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作了限制淮入、取消投標資格、降低信譽分或資質等級、中止業務關系等處置。不少地方投標單位和個人主動到檢察機關進行查詢以“自證清白”。
2012年2月16日,在全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全國聯網開通儀式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出四項具體措施進一步完善和規范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
一是正式啟用最高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專用章,受理中央部委機關、中央企業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二是在中國職務犯罪預防網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頁面,作為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信息發布專用平臺;
三是統一公布檢察機關受理行賄犯罪查詢的預約電話,受理電話查詢;
四是統一采用二維碼防偽標志,防止和減少發生偽造查詢告知函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