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蘇省溧陽市地稅局稽查局從一筆長期掛賬往來款入手,查出某國有企業三產改制過程中股權轉讓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事實,最終追繳入庫稅款200萬元。
溧陽市某工程建設服務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是該市X國有企業的三產企業,由3位自然人持股,注冊資金1000萬元,主營業務是與電有關的各項工程,2011年和2012年的銷售額分別達到4000多萬元和6000多萬元。
稽查人員前往該單位發現,A公司2011年和2012年的“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均有超過1000萬元的款項長期掛賬,其中2011年7月“其他應付款”中,有1000萬元以“歸還注冊資金”的名義匯給了常州某集團有限公司(簡稱Y集團)。在稽查人員的追問下,財務人員終于道出實情:X國企與Y集團同屬一個系統,A公司一直不具備承接工程資質,2010年經過系統內協調,Y集團將下屬的具備專業資質的某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簡稱B公司)轉讓給A公司,這1000萬元正是付給Y集團的股權轉讓價款。
疑點隨之而來,A公司投資人是3名自然人股東,這1000萬元理應由他們來付,怎么從A公司賬上歸還?對此,A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釋說,按照規定,三產只能由自然人持股,A公司名義上由3名自然人出資,實際上真正的持股人是A公司全體職工,這3名自然人原是為全體職工“代持股”。因此,這1000萬元只能長期掛在往來賬戶上。隨后,稽查人員通過外圍調查,取得了Y集團下屬的B公司股權轉讓前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證實了轉讓時賬面所有者權益是1000萬元。
近年來,在一些國企開展的“主多分離”等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這種隱秘的“代持股”現象普遍存在;槿藛T經綜合考量,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相關規定,認為A公司以公司名義替3名自然人股東向B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行為應被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單位應當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同時,考慮到此非事實上的利潤分配,且A公司并不具有少繳稅款的主觀意圖,稽查人員決定對A公司追繳未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200萬元,但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