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企業處置資產有什么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四十九條規定:“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七十七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規定:“凡納稅人沒有繳清欠稅的,應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稅原因、清欠計劃等情況,報告間隔期由各地依據欠稅程度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欠稅人有合并、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要求納稅人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通知欠稅人以規定格式報告,稅務機關據此建立欠稅檔案,實現對每個欠稅人的動態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