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使用自建商品房也需繳納房產稅
案情簡介:近期,南京地稅稽查人員在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開發公司使用的辦公房就位于其開發的小區內。經了解,該辦公房是其尚未銷售的一套別墅,面積267平方米,會計核算價格為6630元/平方米,房屋未辦理產權手續,在售樓處該別墅標注為:待銷售。公司財務人員解釋,因別墅尚未銷售出去,公司臨時用作辦公,目前已使用一年。稽查人員檢查公司申報記錄未發現申報繳納房產稅的紀錄。
稅務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房產稅。另外,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自用房產按照房產原值的70%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再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因此,該房地產公司將待售別墅臨時用于辦公,應依法繳納房產稅。稅務稽查人員針對企業違法事實,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七條等規定,追繳2014年度房產稅14869.76元。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等的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單位未如實申報繳納房產稅的事實若已構成偷稅行為的,稅務部門將依法對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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