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業違規攤銷土地使用權被查處
近日,深圳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在對某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稽查時,發現該企業違規攤銷土地使用權,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遂依法對其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追補稅款并處相應罰款、加收滯納金總計44萬元。
據悉,該高新技術企業主要從事電腦顯示器、數字電視機、筆記本電腦的生產和銷售,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該公司以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作無形資產入賬,賬面價值為1047萬元,與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該公司最初按2年期限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攤銷,后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調整攤銷期限為6年,檢查年度實際攤銷金額281萬元。經核實,該公司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該土地的使用期限為50年,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檢查年度實際應攤銷金額為41萬元。該公司違規攤銷土地使用權,造成稅前超標準列支攤銷金額24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涉及其他納稅調減事項,最終核實其少繳企業所得稅26萬元。
稅官說法:《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為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第十七條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源自合同性權利取得的無形資產,應在其使用期限內合理攤銷,該案中的高新技術企業隨意攤銷土地使用權既違反了會計規定,也與稅法相關規定相悖。稅務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應以此案為鑒,認真學習稅收政策,嚴格依法納稅,避免違法而帶來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