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提醒:在企業的融資階段,主要涉及到企業向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其中非金融機構間的借款分為企業與個人股東間借款。企業向民間高利貸融資、關聯企業間借款等3種融資方式。一些企業由于對借款涉稅政策掌握不透,在業務處理中的涉稅風險時有發生,如何使企業在借款過程中規避風險,超級實用的稅務籌劃,仔細閱讀,不要錯過呦~
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無風險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允許據實扣除。為此并非只要向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就沒有涉稅風險,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稅前扣除借款利息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企業在扣除利息支出時需要注意相關借款是否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該項借款未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則其利息支出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利息支出,不符合稅前扣除的相關性原則,稅前不得扣除。
第二,企業投資者需要注意,盡量降低注冊資本不到位或抽逃注冊資本的風險。如果投資者投資未到位,或存在抽逃注冊資本現象,根據《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的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須嚴格區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作為期間費用稅前扣除。
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
根據文件《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和《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34號)這兩個文件的規定,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想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符合以下4個條件。
第一,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第二,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稅前不得扣除。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對此,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第一,企業只有首次向非金融企業支付利息時,才需要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第二,金融企業的范圍。范圍限定在本省范圍內,是否屬于稅收中所規定的金融企業的范圍,關鍵在于其營業執照上所標注的經營范圍是否有“貸款業務”。第三,對金融企業的選擇。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銀行的利率,因此企業在向稅務機關報送“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時,應盡量以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業的利率作為基礎和利率信息來源。第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為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也就是說“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既包括基準利率,又包括浮動利率。對企業而言,如果能夠有相應資料說明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較高,則可以提高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限額。
第三,企業在對外支付利息時,需要取得相應的發票。如果未取得相應的發票,企業就是未取得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稅前不得扣除。
第四,支付利息時,替債權人支付的稅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實踐中,當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時,與所付利息相關的稅款往往由企業負擔。由于這部分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納稅人是債權人,因此不得記入債務人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為此在簽訂合同時,企業可以考慮在保證債權人實際收益不變的情況下,通過提高利息率的方式將債權人的稅后利息轉換為稅前利息,從而避免涉稅風險。
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存在兩大風險
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主要存在以下兩大稅務風險。
一種是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面臨按照金融保險業補交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風險。《營業稅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由于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企業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于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企業存在以低于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如果是關聯企業之間借款,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另一種風險是,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轉借他人使用而向銀行支付的利息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因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一家企業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針對以上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存在的涉稅風險,企業應采取以下控制策略:關聯企業間發生的資金使用權讓渡使用時,不能進行無償使用,如果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無償使用,一般沒有補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在發生跨年度借款的情況下,應進行有償使用,收取利息方到當地稅務部門去代開發票。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關聯企業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企業與個人股東間借款的涉稅風險
企業與個人股東間借款的涉稅風險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企業無償借用個人股東的借款需要繳納營業稅;股東無償借用公司資金在年末沒有歸還的,則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另一方面,個人股東以其房屋或小轎車向銀行抵押貸款后,再貸給其企業使用,企業代股東付給銀行的利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為款項是股東向銀行貸的,銀行發出的利息票據上的付款人是股東的名字,在稅前計入成本得不到稅務局的認可。
針對以上稅收風險,應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一,企業使用個人股東的借款應支付利息,根據《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應與股東簽定借款合同,向股東借款的總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高于股東在公司內的注冊資本的2倍,同時要到當地稅務局去代開發票入賬。股東借用公司資金必須支付利息(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可以無償或在一個會計年度末必須把向公司借的錢歸還給公司)。
第二,投資者不能將企業資金用于消費性支出或財產性支出,否則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第三,如果股東向銀行貸款,再把資金貸給自己企業使用,必須在貸款合同中的“資金使用用途”一欄中注明企業使用,然后與銀行協商,把銀行貸款直接匯入企業賬號。但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
企業向民間高利貸借款
在實踐中,企業向民間借高利貸的稅務風險主要體現為:民間高利貸融資付出的利息高,無利息票據,企業所得稅前無法扣除,如被稅務部門查出還要代扣20%的個人所得稅。
為了避免民間融資的稅務風險,應從以下三方面來控制:
第一,企業與自然人應簽訂借款合同,而且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
第二,要注意非法集資和真實、合法、有效的真正含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三,注意“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的內涵。
必須明確4點:一是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加浮動利率。二是34號公告基本上將貸款利息放寬到全部“實際支付的利息”。三是“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最晚應當在年末匯算清繳時提供并付報稅務機關。四是利率參考標準包括了“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而眾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較高的,因此企業在本省范圍內找到一家這樣的參考標準,并非難事。這樣的規定也意味著,只要企業支付的利息不離譜,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