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由于自生產經營開始長期未辦理相關證照及進行納稅申報,現被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補繳相關稅費,請問稅務機關有權追繳多少時間內的稅費?
答:稅務機關可無限期追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文件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文件予以更加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如企業有偷稅情況,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