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稅收“黑名單”?后期還能消除嗎?
一、稅收違法“黑名單”包括哪些人員
依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來看,稅收違法“黑名單”人員具體是指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中涉及的當時人,包括涉案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責任人、直接責任財務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等相關當事人。
二、稅收違法“黑名單”涉案標準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的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走逃(失聯)情況;
(五)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六)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情況;
(七)實施檢查的單位;
(八)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
四、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實施的懲戒措施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具體為:
1、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4、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四)稅務機關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五、上了“黑名單”后期還能消除嗎?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提供更新信息。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偷稅和逃避追繳欠稅違法案件當事人能主動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機關將從“黑名單”中提前撤出相關案件信息。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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