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流轉稅的依據
提問:
我公司是個體戶,去年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不征稅的政策,去年我公司開票銷售額26萬,現在稅管員將今年的稅額核定為月600元,請問有什么依據嗎?
解答:
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從2000-5000 元提高到5000-20000元,由各省具體規定。
個體戶實行核定稅額,去年你公司開票額超過了24萬,月均超過2萬元,超過起征點要全額征稅,所以核定給你按最低銷售額20000*3%=600繳稅是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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