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發生的成本,匯算清繳時仍沒有收到發票,是否調增
【問題】
我公司2016年發生的成本,到現在匯算清繳時仍沒有收到發票,是否需要調增處理?以后年度取得發票,是否還可以調減?怎么調整?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所以您公司2016年發生的成本,在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未取得發票的,需要納稅調增。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所以,您公司調增的成本,在以后的5年內取得發票的,可以通過專項申報和說明后,可以追補調減2016年的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