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工程收入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問題】
建筑企業根據完工進度按照會計準則在會計上確認了收入,根據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尚未到收款時間,比如2016年12月31日,企業按會計準則在會計上確認了工程收入1000萬元,但合同約定這1000萬元的工程款在2017年5月份支付,那么該收入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案】
建筑企業工程收入確認時間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是一種正常現象,因為各自的依據不一樣。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時間,即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