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房所含裝飾、設備是否視同銷售
【問題】
我們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房所含裝飾、設備是否視同銷售?
【答案】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的范圍是:"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房,已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的裝修費用(含裝飾、家具、家電等費用),已經包含在房價中,不屬于稅法中所稱的無償贈送,無需視同銷售。
如果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時,在房價以外單獨無償提供的貨物,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例如,為促銷舉辦抽獎活動贈送的家電,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