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開發產品時贈送家電,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我公司是河北的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開發產品時贈送家電,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第十二條對于“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房所含裝飾、設備是否視同銷售問題”答復如下: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的范圍是:“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房,已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的裝修費用(含裝飾、設備等費用),已經包含在房價中,因此不屬于稅法中所稱的無償贈送,無需視同銷售。房地產企業“買房贈家電”等營銷方式的納稅比照本原則處理。
例如:房地產公司銷售精裝修房一套,其中精裝修部分含電器、家具的購進價格為10萬元,銷售價格200萬元,并按照200萬元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11%(注:已降為9%)稅率申報銷項稅額。此時,無需對10萬元電器部分單獨按照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銷售開發產品時贈送家電,不屬于無償贈送,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