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費補貼、交通補貼與工資一起發放,可否不計福利費
【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一、企業一、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那我公司餐費補貼、交通補貼、住房補貼固定與工資一起發放,是否可以不計入福利費的范圍?財務上還要在福利費中核算嗎?
【答案】
餐費補貼、交通補貼、住房補貼固定與工資一起發放,符合國稅函[2009]3號一條工資相關要求的,可以作為工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不計入福利費的額度內。 財企[2009]242號二、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