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預收款的租賃業務租金增值稅什么時候確認繳納
【問題】
我公司與租戶簽訂一份商鋪租賃協議,約定2017年租金在2016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但實際不能按期收到,預計在2017年分季度收回。請問2017年租金增值稅是在2016年10月確認繳納,還是在2017年分期確認繳納?
【答案】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所以非預收款的租賃業務按合同約定的付租金的時點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