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取得建筑分包發票,營改增后能做差額扣除憑證嗎
【問題】
建筑的總包方在營改增前取得的建筑的分包發票,營改增后能否作為差額扣除的憑證?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因此,試點納稅人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不可作為申報繳稅時的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