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住宿費的增值稅是否允許抵扣
【問題】
實行"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發生住宿費所負擔的增值稅是否均允許抵扣?
【答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的住宿費進項抵扣應當區分情況,對下列七種情況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是交際應酬所發生的住宿費不能抵扣進項稅,比如接待客戶發生的住宿費;二是員工外出旅游發生的住宿費屬于福利費用范疇,其負擔的增值稅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三是個人發生的住宿費屬于個人消費,即便發票抬頭為本單位也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四是因公出差發生的住宿費抬頭必須是本單位的全稱,以個人名義開具或單位名稱不全的均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五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比如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建筑勞務為"老項目",并且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其發生的住宿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六是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所發生的住宿費不能進項抵扣;七是結算的屬于"營改增"之前發生的住宿費,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