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時,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是否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問題】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是否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五百一十二號)第四十三、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依據上述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視同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