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如何確認
【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終止時間如何確認?
【答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之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銷售交付給購房人的當月月末,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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