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不超過100萬賬面價值可否一次性折舊完
【問題】
新會計制度下固定資產折舊,無論哪個行業的,不超過100萬元賬面價值都可以一次性折舊完嗎?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5號)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依據上述規定,不是所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的固定資產都可以一次性折舊完。所有行業企業享受這個政策的條件有三個即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
對小微企業有特殊的優惠,即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6大行業的其他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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