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是否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
用未分配利潤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
1.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資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289號)則對上述政策中的"資本公積金"的含義進行了解釋和規定,指出文中所稱的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333號)重申國稅發[1997]198號文的政策,并明確:對個人取得的盈余公積金的應納稅款,應該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根據上述規定,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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