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關系方借款可以作為損失稅前扣除嗎
問:我企業有以前年度由關系方的借款,現關聯公司已注銷,請問這筆借款我們可以作為損失稅前扣除嗎?我們以前年度時,由于當地稅務機關不允許我企業虧損,因此將一些費用支出掛在了待攤費用中,現我企業可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中第六條的規定,來進行賬務調整?
答:1、關聯方之間的損失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镀髽I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第四十五條 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因此根據以上稅收規定,貴公司應扣未扣各項費用,可以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申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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