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交易行為相關問題
問:我公司擬將所持有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權4000萬元(按賬面投資成本價計算)置換另一家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的股份500萬股,雙方約定不需補價。請問我公司該項業務在交易當年是否產生所得稅費用? 我們是一第三方支付企業,(有央行的金融許可證,但不是金融機構),即銷售預付發售消費卡, 企業在買卡即將消費金額打入卡內,然后再把卡買入,在各個聯營商家銷費?,F在企業要求我們在打預付款時,就將發票開出,我們給企業開銷售貨物的普通發票,然后在實際消費時各聯營商業再將銷售貨物的普通發票開給我們,請問我們這樣操作可行嗎?有無稅收風險。
答:1、你公司將所持有的一家A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置換另一家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的股份,其實質是一種非貨幣性交易的行為,對于非貨幣性交易的行為,應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出售資產和購買資產處理,所以這里,你應該先按你所持有的4000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和成本價之間差額確認轉讓所得,同時新取得的3500萬股份按你所持有的原來4800萬股的公允價值確認成本。 你應按非貨幣性交易確認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比如原4000萬股權,現在公允價值為5000萬,應確認1000萬轉讓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新取得的500萬股計稅成本為5000萬。
2、貴公司這樣操作屬于違規開取發票,會受到違規開取發票的處罰。因貴公司在銷售卡時,各項收入均未實現,售出什么貨物還未確定,而各聯營的商家也屬違規開取發票,因各商家實際上并未將貨物銷售給貴公司,而是銷售給了持卡人,付款人與發票接受人不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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